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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这些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正式施行
盖雅202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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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假期结束
各地区发布的新政策
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以下整理了8条与企业用工密切相关新政策
并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内容解读
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性新规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

2022年7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同国家政策相衔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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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如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 先参保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 选定点

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需先了解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如果参保地要求参保人员选择一定数量或在指定级别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3. 持码卡就医

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均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对符合就医地规定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治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此次《通知》根据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行为发生的原因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分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并进一步细分为6种人员。

1.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三、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回到原参保地医保还能再使用吗?


为满足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因探亲等原因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实际需求,《通知》明确规定: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政策原文:http://www.gov.cn/fuwu/2020-08/05/content_5532595.htm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此次修订有两点和企业用工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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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表示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并根据近些年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便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理解。

  1. 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2.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3.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这是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方式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该规定是对职场女性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

除了招聘环节,新修订法律还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二、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1.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该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较原法律规定更为完善。而且,还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政策原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d80092ae46b24946b30b3a880c2f2be5.shtml

地方性新规
河北省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12月14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中明确: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政策原文:https://rst.hebei.gov.cn/a/zhengceku/wenjianzhonglei/jrsf/2022/1214/12630.html

由于最低工资不是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所以部分省市在2023年也会沿用2022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详情可查看下表:
海南省
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公布了新版《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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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能享受个人所得税15%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为:


  1.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2.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哪些个人所得来源可以享受15%个税?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一条规定,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其中: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4.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此次政策是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基础上进行一定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 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http://hainan.chinatax.gov.cn/ssxc_1_4/18142323.html

杭州市
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2022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医保局发布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人员,自2022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原文: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2/11/9/art_1229063383_1827130.html

厦门市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22年11月,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细则》)。《细则》统一了外来职工与本市职工医保政策、简化了门诊报销流程,增强了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细则》,从2023年1月起,厦门市将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规定只要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职工医保,缴费率9.5%,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2023年1月至12月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8.5%缴纳,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政策原文:http://www.xm.gov.cn/jdhy/wjjd/mtjd/202212/t20221201_2706928.htm

江西省
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

根据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近期,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问题作了进一步工作提示,并明确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相关问题的通告》,将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告内容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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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省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 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仍按赣人社发〔2019〕4号文 “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 等相关规定执行。


  3.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在企业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


  4. 2011年6月30日前有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记录的,可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办理退休。

政策推文:http://www.nc.gov.cn/ncszf/jrnc/202212/8dbf0dc015954e2f9a48a4880f972320.shtml


以上八项政策都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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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事关你的医保,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调整,月薪不到这个数,违法!
浙江: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执行!南昌进一步明确这类人群退休年龄
【关注】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亮点解读
2023年1月1日起,这些劳动法、社保新规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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